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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委开始处理低速电动车:先整后治,开放窄门

   日期:2018-12-29     浏览:0    评论:0    
核心提示:11月8日,工信部官网发文称,经国务院同意,工信部等六部委印发了《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清理整顿低速电动车,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加强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

国家层面,对低速电动车的处理终于开始了。

11月8日,工信部官网发文称,经国务院同意,工信部等六部委印发了《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文末附全文),要求各地清理整顿低速电动车,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加强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

六部委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清理整顿”、“严禁新增”、“加强规范”……六部委首次针对低速电动车联合发声。虽然措辞强硬,但并非要全面否定低速电动车,归根结底是为后续管理做准备,打扫干净屋子,再放合规车企进入。

“通知”可以说是“三个一批”的具体落地。清场之后,能“升级”或“规范”,进而进入窄门的车企是极少数,绝大多数玩家恐怕只能淘汰出局。

处理低速车,国家要动真格了

和以往相比,六部委此次发布的通知涉及范围广、处理力度大。

“通知”明确,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该通知的前两部分,“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清理整顿”和“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以清理、整顿和限制为主。

一方面,限期3个月,即2018年11月-2019年1月,完成对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的调查摸底和整改;另一方面,严格禁止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国家要把低速电动车一棍子打死。发布“通知”,根本目的是为后续的低速电动车管理做准备,打扫干净屋子,开放窄门,放合规的低速车企进入。

继续坚持“三个一批”

完成清理整顿后,后续将如何管理低速电动车?

“通知”的第三部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指出,要按照“升级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总体思路,加快制定发布《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加快研究提出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税费、保险和使用管理、售后服务等环节具体管理措施,建立完善低速电动车管理体系。

也就是说,“三个一批”仍将继续。

“三个一批”,是2015年9月,国务院批复的低速电动车治理总体思路,即:

自2015年提出以来,“三个一批”可以看做是国家层面对低速电动车的指导思想。对多届人大代表有关低速电动车的建议,工信部的答复也以“三个一批”为核心。

窄门为谁开?

可以看出,“通知”和“三个一批”有接续性,前者是后者的细化和落实,目的都是为开门放入企业做铺垫。

问题是,窄门为谁开?清场之后,哪些低速车企业有资格再进来?

首先,是“升级的一批”,即将符合条件的低速电动车企业升级为新能源汽车企业,并生产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的新能源汽车产品。

工信部在2018年8月《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358号建议的答复》中提到,“国内知豆、御捷、奔马等企业已经升级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还有多家低速电动车企业正在积极准备申报。”这部分企业属于少数。

其次,是“规范的一批”,即现有低速车企业达到《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这部分企业也不会多。

业内对“三个一批”的预期

“通知”称,待《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发布后,按照明确的相关标准、政策、措施,制定实施本地区清理整顿专项计划。也就是说,低速车企要想进入窄门,至少要满足该技术条件。

早在2016年10月,《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标准草案(下称国标草案)就由国家标准委员会下发。业内曾普遍认为,24个月的项目周期期满后,即今年10月,低速电动车国标有望出台。不过截至目前为止,这项国标并未正式公布。

为什么?

工信部在2016年10月《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136号建议的答复》中称,“我部提出了《四轮低速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立项申请,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已向社会公开征求立项意见,但相关部委对低速电动车按何种车型分类仍有较大分歧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仍在协调中。”

如今,国家的治理工作已经展开,有理由相信,这份吊足了低速车行业胃口的《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不太会让人们等太久。

只不过,即便国标出台,能符合标准,继而光明正大上路的低速车企也是少数。按照“升级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的思路,绝大多数低速车企业恐怕连“被规范”的机会都没有,难逃被淘汰的结局。

(附)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

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多数产品属于道路机动车辆,但生产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产品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近年来,部分地区出现低速电动车大规模生产使用情况,其无序增长加剧了城市拥堵,由其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呈快速上升态势,严重影响城市绿色交通、慢行交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从源头上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清理整顿

省级人民政府是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认真组织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清理整顿。清理整顿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8年11月)为调查摸底阶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摸清本区域内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的设立时间、生产规模及产品等基本情况,其中:许可部门负责调查汇总已经取得各类相关许可的生产企业情况;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汇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企业及其他生产企业情况;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调查汇总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生产企业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调查汇总清理整顿期间未取得许可和营业执照的生产企业情况。

第二阶段(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为整改阶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对在摸底调查中发现的借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或借用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生产许可名义超范围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产品的企业,责令企业制定整改计划,停止生产销售违规产品。拒不改正的,依法暂停其《公告》生产资质,或注销或依法吊销其相应生产许可项目。无营业执照的,依法予以取缔查封。

第三阶段为清理整顿阶段。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区域低速电动车产能压减淘汰转型调整方案,设定工作目标,落实部门责任,严格督办落实,待《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发布后,按照明确的相关标准、政策、措施,制定实施本地区清理整顿专项计划,依法采取综合措施清理不达标生产企业,严禁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低速电动车;引导有条件的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通过转型升级或与现有机动车生产企业整合重组,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

二、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机动车辆生产销售相关法律法规,停止制定发布鼓励低速电动车发展相关政策,停止制定发布低速电动车准入条件,停止核准或备案低速电动车投资项目,停止新建低速电动车企业、扩建生产厂房等基建项目,停止新增低速电动车车型;已制定发布相关政策的地区,应立即停止执行,正在建设的项目要立即纠正,确保低速电动车产能不增长,待国家出台规范管理政策及规定后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三、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必要性和复杂性,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切实抓好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商有关方面妥善处置相关风险及可能带来的社会矛盾,既要保证低速电动车治理工作有序进行,也要保护合法合规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生产、销售、使用的正当权益,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在用低速电动车处置办法,研究设置一定时间的过渡期,通过置换、回购、鼓励报废等方式加速淘汰违规低速电动车在用产品。要加强对区域内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按照许可资质和相关产品标准依法依规生产销售相应产品,严禁违法违规生产低速电动车产品。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要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各地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对落实要求成效显著的地区和部门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不作为的追责问责。要按照“升级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总体思路,加快制定发布《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加快研究提出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税费、保险和使用管理、售后服务等环节具体管理措施,建立完善低速电动车管理体系。同时,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和各类新媒体,广泛宣传驾乘不符合安全标准机动车的危害,曝光损害消费者权益、弄虚作假等行为,扶优汰劣,为切实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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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低速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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