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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安徽提前实施国六 禁售国六以下汽柴油

   日期:2019-03-15     来源:中国商用汽车网    浏览:1    评论:0    
核心提示:近日,《安徽省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出台。根据《方案》,从今年7月1日起,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对符合条件

  近日,《安徽省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出台。根据《方案》,从今年7月1日起,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落实并完善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

  原文如下:

  安徽省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部署要求,切实加强我省柴油货车超标排放治理,加快降低机动车船污染物排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源头防范、综合治理,突出重点、联防联控,全防全控、严惩重罚,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的基本原则,大力实施清洁柴油车、清洁柴油机、清洁运输、清洁油品行动,全链条治理柴油车(机)超标排放,明显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促进我省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到2020年,全省在用柴油车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达到95%以上,排气管口冒黑烟现象基本消除;全省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合格率达到98%以上,违法生产销售假劣油品现象基本消除;全省铁路货运量比2017年增加153万吨,实现中长距离大宗货物通过铁路或水路运输比例逐步提高。

  二、清洁柴油车行动

  (一)加强新生产柴油车环保达标监管。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油耗和排放标准。严格实施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满足标准限值要求的新车型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2019年7月1日起,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等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强化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依法依规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和汽车尾气排放相关的维修技术信息。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在机动车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加强监督检查,指导监督排放检验机构严格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排放检验,通过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上线排放检测,确保车辆配置真实性、唯一性和一致性,2019年基本实现全覆盖。(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严厉打击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车辆违法行为。在生产、进口、销售环节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抽查核验新生产销售车辆的车载诊断系统(OBD)、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等,抽测部分车型的道路实际排放情况。对省内生产(进口)的主要车(机)型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85%,覆盖全部生产(进口)企业;对省内销售的主要车(机)型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80%。严厉打击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OBD功能、尾气排放不达标、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行为,报请国家有关部门按规定撤销相关企业车辆产品公告、油耗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督促生产(进口)企业及时实施环境保护召回。各市生产销售柴油车型系族的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合肥海关、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省交通运输厅等配合)

  (二)加大在用车监督执法力度。建立完善监管执法模式。推行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遥感监测取得的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将本地超标排放车辆信息,以信函或公告(在政府网站发布)等方式,及时告知车辆所有人及所属企业,督促其限期到与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治理,经维修合格后再到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协助联系车辆所有人和所属企业;对于登记地在外省(区、市)的超标排放车辆信息,各市应及时上传到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由登记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通知和督促。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复检合格的车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将其列入监管黑名单并将车型、车牌、企业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同时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对于列入监管黑名单或一个综合性能检验周期内3次以上监督抽测超标的营运车辆,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将其所属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于1年内超标排放车辆占其总车辆数10%以上的运输企业,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或重点监管对象。(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大路检路查力度。各市建立完善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基本消除柴油车排气口冒黑烟现象。各市大力开展排放监督抽测,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具备条件的要抽查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各设区市在重点路段对柴油车开展常态化的路检路查,在秋冬季加大检查力度。(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入户监督抽测。督促指导柴油车超过20辆的重点企业建立完善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并鼓励其通过网络系统及时向当地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传送。对于物流园、工业园、货物集散地、公交场站等车辆停放集中的重点场所,以及物流货运、工矿企业、长途客运、环卫、邮政、旅游、维修等重点单位,按“双随机”模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测。对于日常监督抽测或定期排放检验初检超标、在异地进行定期排放检验的柴油车辆,应作为重点抽查对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等配合)

  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货车管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各市应加大部门联合综合执法检查力度,对于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处罚。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企业以及沿江港口、城市物流配送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原则上除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外,不允许其他柴油货车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进出厂区。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需要,督促指导重点企业建设管控运输车辆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数据至少保存1年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配合)

  加强重型车辆道路行驶管理。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通过新建道路、分时规划路线等方式,完善制定重型载货车辆绕城方案,科学确定普通干线公路绕城和专用绕城通道路线,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明确国三标准及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柴油车辆进城。(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大对高排放车辆监督抽测频次。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和维修地开展入户检查,并通过路检路查和遥感监测,加强对高排放车辆的监督抽测。自2019年起,每年秋冬季期间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不低于当地柴油车保有量的80%。(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在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推行除大型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以外的其他汽车跨省异地排放检验。2019年10月底前,排放检验机构应向社会公开检验过程,在企业网站或办事业务大厅显示屏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柴油货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及检验结果。采取现场随机抽检、排放检测比对、远程监控排查等方式,每年实现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全覆盖。对于为省外登记的车辆开展排放检验比较集中、排放检验合格率异常的排放检验机构,应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监管。将柴油车氮氧化物排放纳入在用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加强监管。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对用其他车辆替代检验、不经检验而出具数据报告、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结果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撤销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予以严格处罚并公开曝光。(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维修单位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指导维修企业建立完善机动车维修治理档案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篡改破坏O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依法依规对维修单位和机动车所有人予以严格处罚。(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各地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排放检测和维修治理信息共享机制。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出具排放检验结果书面报告,不合格车辆应到具有资质的维修单位(M站)进行维修治理。经M站维修治理合格并上传信息后,再到同一家I站予以复检,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具合格报告。I站和M站数据应实时上传至当地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和闭环管理。2019年10月底前,各市全面建立实施I/M制度。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也应按要求及时维修。(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四)加快老旧车辆淘汰和深度治理。推进老旧车辆淘汰报废。各市制定老旧柴油货车和燃气车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监管执法等措施,促进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法实施强制报废。对于提前淘汰并购买新能源货车的,享受财政现行购置补贴政策。研究建立与柴油货车淘汰更新相挂钩的新能源车辆运营补贴机制,制定实施便利通行政策。(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公安厅等配合)

  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推进高排放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促进具备深度治理条件的柴油车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并率先在国三柴油货车保有量较大的设区市开展,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深度治理车辆应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精准定位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油箱和尿素箱液位变化,以及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达标排放的柴油车,可在定期排放检验时免于上线检测。(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监控体系建设和应用。加快建设完善“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利用机动车道遥感监测、排放检验机构联网、重型柴油车远程排放监控,以及路检路查和入户监督抽测,对柴油车开展全天候、全方位的排放监控。全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确保排放检验数据实时、稳定传输。继续推进机动车遥感监测能力建设,各市根据工作需要在柴油车通行主要路段建设遥感监测点位,并进行国家、省、市三级联网。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推进重型柴油货车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建设,2019年底前50%以上具备条件的重型柴油车安装远程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2020年1月1日起,将未安装远程在线监控设备的营运车辆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等配合)

  加强排放大数据分析应用。利用“天地车人”一体化排放监控系统以及机动车监管执法工作形成的数据,构建全省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的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各市通过信息平台每日报送定期排放检验数据和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信息,实现登记地与使用地对超标排放车辆的联合监管。通过大数据追溯超标排放车辆生产或进口企业、污染控制装置生产企业、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加油站点、供油企业、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环境监管。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数据的监督抽查,对比分析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重点核查定期排放检验初检或日常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车、外省(区、市)登记的车辆、运营5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车等。各市对上述重点车辆排放检验数据的年度核查率达到85%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合肥海关等配合)

  (六)推动相关行业集约化发展。促进落后产能淘汰。鼓励运用市场化手段,推进柴油货车生产企业兼并重组,促进淘汰落后产品和僵尸企业。配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进行为期两年的特别公示管理。2020年底前,进一步提高柴油货车制造产业集中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

  推进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单位规模化发展。鼓励支持排放检验机构通过市场运作手段,开展并购重组、连锁经营,实现规模化、集团化发展。着力培育一批检验服务质量好、社会诚信度高的排放检验机构成长为地方或者行业品牌。鼓励专业水平高的排放检验机构在产业集中区域、交通枢纽、沿江港口、偏远地区以及消费集中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提供便捷服务。对于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多场所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部门简化办理手续。鼓励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信誉好的维修企业连锁经营,严厉打击清理无照、不按规定备案经营的维修站点。(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清洁柴油机行动

  (七)严格新生产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管理。2020年底前,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进口二手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应达到国家现行的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要求。各市要加强对新生产销售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检查,重点查验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标签等,并抽测部分机械机型排放情况。对省内生产(进口)的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80%,覆盖全部生产(进口)企业;对在省内销售但非省内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60%。严惩生产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发动机的行为,将相关企业及其产品列入黑名单。严格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制度,严厉处罚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产品行为,依法实施环境保护召回。各市生产销售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型系族的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严格实施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国家排放标准,提前实施第二阶段排放标准。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合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排放控制区划定和管控。2019年底前,各市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秋冬季期间各市要加强对进入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的监督检查,每月抽查率达到50%以上,禁止超标排放工程机械使用,消除冒黑烟现象。加强长江干线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提高船用燃料油硫含量控制要求,内河水域应采取禁限行等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研究探索在船舶排放控制区同步管控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科技厅等参与)

  (九)加快治理和淘汰更新。对于具备条件的老旧工程机械,加快污染物排放治理改造。按规定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推动老旧农业机械淘汰报废。采取限制使用等措施,促进老旧燃油工程机械淘汰。推进铁路内燃机车排放控制技术进步和新型内燃机车应用,加快淘汰更新老旧机车,具备条件的加快治理改造,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加快推动铁路内燃机车基本消除冒黑烟现象。铁路煤炭运输应采取抑尘措施,有效控制扬尘污染。加快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推广使用,在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新增和更换的岸吊、场吊、吊车等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机械。推动内河船舶治理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开展减少氮氧化物排放试点工作。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航运船舶。加强老旧渔船管理,加快推进渔船更新改造。推广使用纯电动船舶和天然气船舶。(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等配合)

  (十)强化综合监督管理。2019年底前,各市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探索建立工程机械使用中监督抽测、超标后处罚撤场的管理制度。推进工程机械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2020年底前,新生产、销售的工程机械应全部按标准规定进行安装。进入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鼓励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施工单位应依法使用排放合格的机械设备,使用超标排放设备问题突出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强化船舶控制区内船用燃料油使用监管,提高抽检率,打击船舶使用不合规燃油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配合)

  (十一)推动港口岸电建设和使用。加快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设备改造,提高岸电设施使用效率,相关改造项目纳入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全省主要港口和船舶控制区内的港口,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2020年底前,内河主要港口和船舶排放控制区港口的50%以上集装箱、客滚、邮轮、1千吨级以上客运和3千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2020年底前,长江干线、淮河干线、巢湖水上服务区和待闸锚地基本具备船舶岸电供应能力。(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等配合)

  四、清洁运输行动

  (十二)提升铁路货运量。推进中长距离大宗货物、集装箱从公路转向铁路。加大货运铁路以及铁路与港口连接线、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投入,加强钢铁、电力、焦化等重点行业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2019年实现已配套建成铁路专用线的企业主要由铁路运输大宗物料,未配套建设铁路专用线的要尽快完成规划,到2020年重点行业企业铁路运输比例达到50%以上。(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省财政厅等配合)

  (十三)推动发展绿色货运。加快有关交通运输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查进度,在确保生态环境系统有效保护的前提下,科学有序提升铁路和水路运力。符合运输结构调整方向的铁水联运、水水中转码头、货运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等建设项目,要纳入环评审批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加快审批。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应尽量采用铁路、水路或管道等运输方式。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内河港口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进集装箱多式联运。鼓励发展江海联运、江海直达、滚装运输、驼背运输、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加快推进液化天然气(LNG)罐式集装箱多式联运及堆场建设。推行货运车型标准化,推广集装箱货运方式。推进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铁路和城市轨道“四网融合”,试点开展高铁快运、地铁货运等。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鼓励支持运输企业资源整合重组,规模化、集约化高质量发展。(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等配合)

  (十四)优化运输车队结构。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占比达到80%。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物流配送车。集疏港、天然气气源供应充足地区应加快充电站及加气站建设,优先采用新能源汽车和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汽车。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鼓励各市组织开展燃料电池货车示范运营,建设一批加氢示范站。优化承担物流配送的城市新能源车辆的便利通行政策。(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邮政局、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公司等配合)

  五、清洁油品行动

  (十五)加快提升油气质量标准。2019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取消普通柴油标准,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执行内河大型船舶用燃料油标准和天然气质量标准,大幅降低硫含量等环境指标限值。(省能源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配合)

  (十六)健全燃油及清净增效剂和车用尿素管理制度。开展燃油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依法取缔违法违规企业,对生产不合格油品的企业依法严格处罚,从源头保障油品质量。推进车用尿素和燃油清净增效剂信息公开,建立车用油品、车用尿素、船用燃料油全生命周期环境监管档案,打通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环节。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和工矿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推进油气回收治理。2019年底前,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基本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加快推进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开展储油库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试点。开展原油和成品油码头、船舶油气回收治理,新建的原油、汽油、石脑油等装船作业码头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2020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150总吨以上的国内航行油船全部具备油气回收条件。(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十八)强化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环节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合格油品、天然气和车用尿素行为,依法追究相关方面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各市在生产、销售和储存环节开展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加大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抽查频次。各市组织开展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在液化天然气中非法添加液氮,并采取切实措施防止死灰复燃。加强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加大检查频次,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从柴油货车油箱、尿素箱抽取样品进行监督检查。2019年,违法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假劣非标油品现象基本消除。(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法规标准和政策保障。严格执行法规标准。根据监管需要,制定出台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地方规章,健全严惩重罚制度。严格执行在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铁路内燃机车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技术要求、机动车排放检验技术规范、机动车遥感检测仪器校准规范、柴油车和工程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及联网规范、柴油车排放治理技术指南、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技术要求、维修站建设和联网、尾气排放维修治理技术规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汽柴油清净剂标准以及机动车报废回收管理办法等。(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健全环境诚信体系。机动车生产或进口企业、发动机制造企业、污染控制装置生产企业、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施工单位、汽柴油及车用尿素生产销售等企业的违法违规信息,企业未依法依规落实应急运输响应等重污染应急措施的信息,以及相关企业负责人信息,按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对环境信用良好的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合肥海关等配合)

  (二十)加强税收和价格政策激励。实施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落实并完善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各市研究建立柴油车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激励机制。(省财政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税务局等配合)

  完善价格政策。适时完善车用油品价格政策,研究在成品油质量升级价格政策中统筹考虑燃油清净增效剂成本的可行性。铁路运输企业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作机制,规范辅助作业环节收费,积极推行铁路运费“一口价”。研究实施铁路集港运输和疏港运输差异化运价模式,降低回程铁路空载率。推动建立完善船舶、飞机使用岸电的供售电机制,降低岸电使用成本。允许码头等岸电设施经营企业按现行电价政策向船舶收取电费。港口岸基供电执行大工业电价,免收容(需)量电费,研究进一步加大对内河岸电价格政策的支持力度。各市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港口、机场岸电设施建设和经营的支持力度,鼓励码头等岸电设施经营企业实行岸电服务费优惠。(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公司等配合)

  (二十一)加强技术和能力支撑。支持管理创新和减排技术研发。积极探索移动源治污新模式。支持研发传统内燃机高效节能减排技术,提升发动机热效率,优化尾气处理工艺。积极发展替代燃料、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机动车船技术。鼓励开发混合动力、插电式混合动力专用发动机,优化动力总成系统匹配。鼓励自主研发柴油车(机)高压共轨燃油喷射系统、高效增压中冷系统、废气再循环系统、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柴油颗粒物捕集器等技术。研究公路运输节能减排技术新路径。推进港口、铁路、机场等特殊领域作业机械新能源动力技术研发。支持“多式联运、互联网+运输”等研究,健全多式联运基础设施、运载单元、信息交换接口等标准体系。(省科技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公司等配合)

  加强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重点支持机动车、工程机械及船舶的环境监控监管能力建设和运行维护,以及老旧柴油货车淘汰和尾气排放深度治理。对淘汰更新老旧柴油货车、推广使用新能源货车等大气污染治理措施成效显著的地方,财政在安排有关资金时给予倾斜支持。加强基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力量建设,提高监管执法专业化水平。2019年底前,各市达到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要求。构建全省交通污染监测网络,在沿江主要港口和重要物流通道建设空气质量监测站,重点监控评估交通运输污染情况,2020年底前建成。支持建设30座柴油货车排气超标维修治理站,加强培训,提高行业维修治理能力。大力支持港口和机场岸基供电,对于港口、铁路、机场等特殊领域的新能源动力作业机械,加大技术研发和改造的资金支持力度,加快推进铁路电气化改造及老旧机车更新换代,加大机场场内车辆“油改电”工作支持力度。有效提升车船用液化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研究制定物流通道沿线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建设规划。(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公司等配合)

  (二十二)加强奖惩并举和公众参与。建立完善奖惩并举机制。加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纳入打赢蓝天保卫战成效考核。建立考核激励和容错机制,及时表扬奖励工作成绩突出,以及敢于开拓创新、敢于担当的先进典型。对工作不力、监管责任不落实、问题突出的地方,由省生态环境厅公开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将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纳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范围,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不碰硬,甚至失职失责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问责。加快建立完善机动车等移动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于生产、进口、销售不合格发动机、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车用燃料、车用尿素,以及排放检验弄虚作假的行为,严惩重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强化公众参与和监督。创新方式方法,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不断提高全社会机动车污染危害和绿色货运的认识。教育引导机动车船和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树立绿色驾驶(作业)意识,提高购买使用合格油品和尿素、及时维护保养的自觉性。鼓励职业院校相关专业中增加绿色驾驶教育、排放检验与维修技术等内容,大力开展尾气排放维修治理技术培训。引导支持社会公众积极有序参与和监督,各城市建立有奖举报机制,鼓励通过微信平台(微信公众号“12369环保举报”)举报冒黑烟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教育厅等参与)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层层压实责任,认真监督落实。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落实相关工作任务。省生态环境厅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和监督检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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