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关于北京市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 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按照市委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北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京发〔2018〕16号)和《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京政发〔2018〕22号)的有关要求,我市拟提前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为此,我局草拟了《关于北京市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附件1)及其编制说明(附件2),现征求你单位意见。
请于2019年2月20日前书面反馈意见(电子版可先发jidongchechu@bjepb.gov.cn)。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专此函达。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2月11日
(联系人:机动车处 刘俊女;联系电话:68717229)
关于北京市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按照市委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北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京发〔2018〕16号)和《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京政发〔2018〕22号)的有关要求,我市将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其中轻型汽油车执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重型燃气和柴油车执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在本市销售和登记注册的重型燃气车以及公交和环卫行业重型柴油车须满足国六b阶段标准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在本市销售和登记注册的轻型汽油车和其余行业重型柴油车须满足国六b阶段标准要求,其中,轻型汽油车实施标准的具体时间节点要求见附件。
二、凡在本通告规定的标准实施日期之前已购买的(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和已从外省市转出迁往本市的(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转移登记日期为准)符合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的车辆,在本通告规定的标准实施日期之后的一个月内可继续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三、请各机动车销售单位提前组织安排好销售计划,认真贯彻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落实销售主体责任,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的有关内容,向购车者告知有关规定。对于在本通告规定的标准实施日期之后销售不符合国六b排放标准车辆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为保证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顺利实施,本市相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车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