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杭州市发布了《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2017年第一批充换电设施市级财政补贴的通知》。根据通知的申报范围,在新能源汽车方面,在本市购买、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上牌(以行驶证注册日期为准)、运行的个人购买的新能源乘用车和列入我市2016年推广应用计划的新能源汽车(应符合《2016年补助办法》相关条件),且申请补助的车辆均已获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充换电设施方面,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在本市主城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成,并接入全市统一的充换电设施信息管理平台的公用和共用充换电设备(含充换电站、桩及装置)。
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2017年第一批充换电设施市级财政补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杭州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配套补助办法〉的通知》(杭财企〔2016〕27号、以下简称“《2016年补助办法》”)和《2017—2018年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杭政办函〔2017〕70号、以下简称“《2017-2018年支持政策》”)精神,现将2016年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2017年第一批公用和共用充换电设建设市级财政补贴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在杭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与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整车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
在杭州市投资建设公用和共用充换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企业。
二、申报范围
(一)新能源汽车:在本市购买、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上牌(以行驶证注册日期为准)、运行的个人购买的新能源乘用车和列入我市2016年推广应用计划的新能源汽车(应符合《2016年补助办法》相关条件),且申请补助的车辆均已获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二)充换电设施: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在本市主城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成,并接入全市统一的充换电设施信息管理平台的公用和共用充换电设备(含充换电站、桩及装置)。
三、补助标准
新能源汽车的补助标准按照《2016年补助办法》规定执行,充电设施的补助标准按照《2017-2018年支持政策》规定执行。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新能源汽车补助:
1.杭州市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车辆信息明细表(附件2);
2.销售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检测机构(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已售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的检验报告;
4.所申请车辆已取得国家财政补助的相关材料;
5.购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购买者的身份证,车辆买卖合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电池、电机、电控发票(价格证明),完税证明、车辆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非本市户籍人员购车的还需提供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充换电设施补助:
1、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的基础设施推进小组备案确认的资料;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及设备投资财务投资清单;
4、项目验收相关证明材料;
5、证明充换电设施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的检验检测或认证等资料;
6、证明充换电设施具有公用或共用属性、符合国家和地方管理要求,且已接入全市充换电设施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资料;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五、申报材料受理
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新能源汽车补助材料一式四份,三份分别报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一份自留,车辆信息明细表需同时报送电子版给杭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与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充换电设施补助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报市财政局、市建委,一份自留。
申报截止日期2017年9月5日,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