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进一步加快北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加强管理工作,结合实际,8月20日,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指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围绕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形成全市平原地区平均服务半径小于5公里的充电网络;建立较为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制度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 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是本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是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战略、促进城市低碳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增加公共产品供给、方便居民生活的重要举措。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进一步加快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加强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视察北京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着力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放在更加重要位置,加强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规范,完善政策措施,创新发展模式,培育良好的市场服务和应用环境,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提高公共服务水平,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更好惠及民生。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围绕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形成全市平原地区平均服务半径小于5公里的充电网络;建立较为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制度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二、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三)严格落实新建建筑充电设施配建指标。
将充电设施配建指标纳入规划设计规程,明确各类新建建筑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其中,办公类建筑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25%规划建设;商业类建筑及社会停车场库(含P+R停车场)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20%规划建设;居住类建筑按照配建停车位的100%规划建设;其他类公共建筑(如医院、学校、文体设施等)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15%规划建设。(市规划国土委负责)
(四)推进既有居住小区充电设施建设。
1.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内容,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积极支持和配合充电设施建设,支持物业服务企业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开展合作经营,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做好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研究对配合充电设施建设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奖励的政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委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具有固定停车位及电源条件的小区,督促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含销售服务4S店)按照相关规范组织建设私人自用充电设施。(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对无固定停车位、有电源条件的小区,积极推动在小区内配建公用充电设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城市管理委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4.对无固定停车位、无电源条件的小区,积极推动在小区内投放移动充电设施,并结合路侧停车位施划及电源条件,研究在小区周边街坊路、支路和次干路试点建设公用充电设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市电力公司等单位以及各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应结合本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充分挖潜内部停车场资源,自主投资或联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投资,建设充电设施。鼓励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对外开放服务。(市城市管理委牵头,市教委、市国资委、市车改办等单位以及各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
1.对于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换电设施。(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于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充分挖掘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换电设施的潜力,结合城市公用充电设施,实现高效互补。鼓励利用扬招站配建出租汽车专用充电设施,并加强对扬招站专用车位和充电设施的管理。(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旅游委、市邮政管理局等单位以及各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