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联合公布《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办法》提出给予车辆购置补贴,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地方财政补贴按同期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执行,其中,省、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办法》提出,鼓励各市县超额完成年度推广任务。各市县每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数量超过目标任务的,超出部分的购车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55%,市县财政承担45%;若年度推广应用数量超过目标任务2倍的,超出部分的购车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60%,市县财政承担40%。
《办法》提出,给予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补贴。海南省汽车生产企业研发的新能源汽车新产品,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新能源乘用车生产销售规模达到1000辆以上或者新能源商用车生产销售规模达到200辆以上的,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资金500万元。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市县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局;洋浦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洋浦公安局:
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琼财建〔2016〕2105号)进行了修订,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公安厅
2017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生态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府〔2016〕35号),加强和规范对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海南省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建〔2016〕49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补贴资金从省级财政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中安排。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合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四条 资金补贴范围包括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和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补贴。
第五条 资金的补贴对象为我省新能源汽车消费者(个人、单位用户)和符合研发生产补贴标准的我省新能源汽车企业。
第六条 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资金管理工作。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补贴资金的经费预算安排,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申报工作,对各市县上报的审核意见进行汇总,提出资金清算申请,开展新能源汽车备案管理,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进行监督;省公安厅负责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同建设和管理新能源汽车补贴信息化申报系统,并负责向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供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相关申请材料。
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做好资金公示,会同财政部门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并对本市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进行监督。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市县配套资金,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七条 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一)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地方财政补贴按同期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执行,其中,省、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二)鼓励各市县超额完成年度推广任务。各市县每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数量超过目标任务的,超出部分的购车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55%,市县财政承担45%;若年度推广应用数量超过目标任务2倍的,超出部分的购车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60%,市县财政承担40%。
第八条 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补贴标准:
我省汽车生产企业研发的新能源汽车新产品,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新能源乘用车生产销售规模达到1000辆以上或者新能源商用车生产销售规模达到200辆以上的,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资金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