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记者从市发改委了解到,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将于本月23日起正式施行,个人建设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各单位在本单位既有停车位建设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的,将可不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充换电多种方式都被纳入 车用充电基础设施范围
根据《办法》规定,此前颇有争议的多种充换电方式均被纳入了车用充电基础设施范围。《办法》指出,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了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
其中,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建设,为其个人使用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内部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环卫、物流等专用车站场建设,为对应专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则指为非特定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基础设施。
个人自建充电设施 可不进行投资项目备案
《办法》明确表明,个人建设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各单位在本单位既有停车位建设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的,可不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根据《办法》规定,充电基础设施只能用于向电动汽车供电。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充电基础设施使用过程中侵害第三者权益。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也可与小区物业签订服务协议,由小区物业协助管理、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为用户提供相关服务。(重庆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