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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全文)

   日期:2018-12-29     浏览:1    评论:0    
核心提示:日前,苏州市正式发布《2017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规定省、市两级财政给予的补贴资金不得超过相应车型中央财政补贴金额的50%。今后,市区内限制物流车辆进入的区域,允许纯电动物流车进入。这成为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最大的利好。

日前,苏州市正式发布《2017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规定省、市两级财政给予的补贴资金不得超过相应车型中央财政补贴金额的50%。今后,市区内限制物流车辆进入的区域,允许纯电动物流车进入。这成为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最大的利好。

实施细则明确,纯电动乘用车按续驶里程不同,消费者在购车时分别可享0.1万元、0.9万元、1.3万元补贴;插电式混动乘用车补贴0.7万元。此外,苏州市还明确充电设施补贴标准,对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予以补贴,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600元,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4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全文如下:

苏府办〔2017〕317 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2017 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经信委(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2017 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7 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 号),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 2017 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7〕13 号)等文件要求,我市对 2017 年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和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补贴。为保证补贴资金及时兑付和补贴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

市级财政资金的补贴对象为市区范围内(除吴江区外)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私人消费者以及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符合《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苏新汽〔2015〕11 号)相关要求。

二、补贴标准

(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市级财政对不同类型和车型补贴标准详见附件 1。省、市两级财政给予的补贴资金不得超过相应车型中央财政补贴金额的 50%,对闲置车辆和闲置充电设施不予补助。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市级财政不再给予购车补贴。

(二)充电设施补贴标准。

对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予以补贴,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 600 元,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 400 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 200万元。

苏州市范围内申请江苏省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资质的单位以及申请苏州市级充电设施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由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各所在地区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做好实地验收工作。(2016 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参照此项规定执行)

三、材料申报和资金拨付

(一)车辆购置补贴资金。

2018 年 3 月底前,各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财政局联合向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提交本地区审查通过的 2017 年度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资金清算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

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车辆购置)(附件 2-1),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是公共领域消费者申请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公共领域)(附件 3-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5.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书(附件 5-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 5-2);

6.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车辆运行情况表(附件 6);

7.经营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保障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

8.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需生产厂家盖章);

9.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是汽车销售机构(4S 店)申请私人领域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私人领域)(附件 3-2);

2.汽车销售机构(4S 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5.购车者户口簿或居住证复印件;

6.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书(附件 5-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 5-2);

7.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需生产厂家盖章);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

充电设施按建设所在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2018年3月底前,各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和财政局向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提交本地区审查通过的充电设施建设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 2-2),并提供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 3-3);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4.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5.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6.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的相关检验机构提供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资金拨付程序。

上述相关材料,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审查后,按规定程序拨付市级补贴资金。

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由所在地区级财政部门拨付给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其中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市级补贴资金由所在地区级财政部门拨付给当地汽车销售机构(4S 店),汽车销售机构(4S 店)须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汽车销售机构(4S 店)如未按此规定执行,经查实,将取消下一年度申报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格,处理结果抄送车辆制造商并向社会公告。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按年拨付并由充电设施建设所在地区级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运营单位。

(四)资金拨付方式。

市级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据实拨付资金,本年度预算不足的,在下年度预算安排后,据实拨付剩余资金。

四、建立健全委托第三方审核机制

市经信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第三方专业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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