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温州日前发布《关于开展温州市区充换电设施补助资金(第一批)清算工作的通知》,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温州市区建成投用的公用充换电设施(含充换电站、桩及装置,基建部分除外)进行清算。温州市区包括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充换电设施按照实际投资额(以项目审计报告为准)的30%给予补助,每个快充桩补助不超过20000元,每个慢充桩补助不超过2000元。
关于开展温州市区充换电设施补助资金(第一批)清算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温州市发改委、温州市财政局《关于温州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事项的通知》(温发改产〔2017〕33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温州市区充换电设施补助资金(第一批)清算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算范围
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温州市区建成投用的公用充换电设施(含充换电站、桩及装置,基建部分除外)。温州市区包括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补助对象
在市区投资建设公用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单位(财政拨款单位除外)。
三、补助标准
充换电设施按照实际投资额(以项目审计报告为准)的30%给予补助,每个快充桩补助不超过20000元,每个慢充桩补助不超过2000元。
四、材料提交
1.温州市区充换电设施项目地方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原件)
2.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及设备投资财务投资清单;(复印件)
4.项目验收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证明充换电设施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的检验检测或认证等资料;(复印件)
6.证明充换电设施具有公用属性、符合国家和地方管理要求的有关资料;(复印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企业公章和骑缝章有效。
五、办理时间地点
时间:2018年1月2日-15日(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受理;
地点:温州市行政管理中心主楼51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