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发布《关于申报2013年1月1日-2015年4月11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配套财政补贴的通知》,通知显示:在本市销售,且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11日期间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已完成中央财政补贴清算的新能源汽车(二手车和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置车辆除外)的可进行申报;补助标准为,在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市级财政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40%给予配套补贴。
关于申报2013年1月1日-2015年4月11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配套财政补贴的通知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发改(经发)局、公安局:
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交管局研究,现将2013年1月1日-2015年4月11日在我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车辆地补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本市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非本市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或委托的一家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经销商。
二、申报条件
在本市销售,且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11日期间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已完成中央财政补贴清算的新能源汽车(二手车和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置车辆除外)。
三、补助标准及对象
(一)在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市级财政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40%给予配套补贴。
(二)在本市新购置新能源汽车(二手车除外)且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消费者(个人、单位用户)。
四、申报、转报时间和受理单位
(一)申报时间及受理单位。生产企业或者汽车经销商于2018年1月19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其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转报时间及受理单位。各区(市)县于2018年1月26日前将转报材料报送至市经信委。
逾期未申报和转报,均视为放弃。
五、申报和转报要求
(一)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按照《关于申报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成都市级配套财政补贴的通知》(成经信财〔2017〕43号)中附件2准备。
(二)转报要求。相关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发改(经发)局、公安局对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合格后按照《关于申报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成都市级配套财政补贴的通知》(成经信财〔2017〕43号)中附件3、4、5准备转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