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工信部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规定,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已经完成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三)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等;
(四)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车辆产品准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
(二)所生产的车辆产品能够满足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国家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并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意见稿指出,货车类整车生产企业应当对采用本企业底盘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普通运输类专用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承担普通运输类专用车产品准入许可申请工作,负责产品质量。
货车类整车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完成普通运输类专用车上装生产作业,也可以委托专门的上装生产企业生产。
此外,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已经取得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但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车辆生产企业,予以特别公示。
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是指:连续两年年均产量乘用车少于2000辆、货车(含普通运输类专用车)少于1000辆、轻型客车少于1000辆、大中型客车少于100辆、摩托车少于5000辆、挂车少于100辆的车辆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产业发展情况调整有关产量数值。
经特别公示的车辆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其新申报产品不予列入公告,不予办理企业许可变更。车辆生产企业申请移出特别公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其保持企业准入许可条件的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移出特别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