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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动力电池和燃料电池行业白名单管理办法发布

   日期:2018-12-29     来源:第一电动网    浏览:0    评论:0    
核心提示:《汽车动力蓄电池和氢燃料电池行业白名单暂行管理办法》,在企业、生产条件、技术能力、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要求。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将对企业白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每3年对白名单内的企业进行复评,白名单企业如有违规将被撤销其白名单资格。

4月26日,中汽协和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联合启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和氢燃料电池行业白名单申报工作,4月26日起正式启动第一批白名单的申报受理工作,白名单受理为不定期制,随时申报随时受理。

同日也发布了《汽车动力蓄电池和氢燃料电池行业白名单暂行管理办法》,在企业、生产条件、技术能力、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要求。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将对企业白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每3年对白名单内的企业进行复评,白名单企业如有违规将被撤销其白名单资格。

关于开展汽车动力蓄电池和氢燃料电池行业白名单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实施《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截止2016年底,共57家企业进入《规范条件》目录,《规范条件》的实施得到了行业的认可和重视,企业组织申报积极性高,地方政府、投资机构等把其作为项目立项、资本支持的重要考核条件,整车企业也将其作为纳入零部件配套体系的重要参考指标,基本形成了产业规范化发展的行业氛围,成效显著。

为进一步加强汽车动力蓄电池和氢燃料电池行业自律,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做好《规范条件》的后续承接工作,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将组织实施《汽车动力蓄电池和氢燃料电池行业白名单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见本通知附件1)。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根据有关工作部署,现正式开展第一批汽车动力蓄电池和氢燃料电池行业白名单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秘书处具体负责汽车动力蓄电池和氢燃料电池行业白名单管理工作,并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二、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于本通知发布之日(4月26日)起正式启动第一批白名单的申报受理工作,各有关企业按照附件《管理办法》的要求自愿申报,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秘书处负责对动力蓄电池企业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企业进行专家评审。

三、通过评审的企业在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列入白名单予以公告,公告白名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同步推送。

四、本次申报范围涵盖正负极材料、单体电池、电池系统、氢燃料电池系统及电堆生产企业,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管理办法》。

五、申报方式:申报企业于5月10日17:00前将申请报告(详见附件1)及产品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PDF格式发送至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邮箱,材料初审及专家评审时间初定为2018年5月11日-5月18日。5月10日后申报的企业将列入2018年第二批评审计划中。

附件:

附件1:《汽车动力蓄电池和氢燃料电池行业白名单暂行管理办法》

附件2:《汽车动力蓄电池和氢燃料电池行业白名单申请报告》

附件3:《汽车动力蓄电池和氢燃料电池企业年度发展报告》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

2018年4月26日

汽车动力蓄电池和氢燃料电池行业白名单暂行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中国新能源汽车正处于由政策培育期向市场化发展的关键时期,动力蓄电池和氢燃料电池是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核心资源,对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新能源汽车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动力蓄电池和氢燃料电池产业需要由追求速度、粗放式发展向质量效益型发展,需要加快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为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作为行业组织有义务和责任促进产业升级,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企业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提高关键材料、电芯、电池系统、氢燃料电池等产品的研发和制造水平,提升产品性能和质量,建立产品生产规范和质量保障体系。同时,为了推优扶优,引导各类资源向优势企业倾斜,为政府制定政策、引导行业规范发展提供支撑,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三)实施白名单管理为行业自律行为,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企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将以白名单方式向社会公示公告,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四)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生产并为汽车产品配套的动力蓄电池材料、电芯、电池系统的生产企业和燃料电池电堆、系统生产企业。

(五)本管理办法所指动力蓄电池是指在汽车上配置使用的、能够储存电能并可再充电的、为驱动汽车行驶提供能量的装置,包括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和超级电容器、固态电池,不包括铅酸类电池;本管理办法所指材料企业主要是动力蓄电池正极材料和负极材料企业;本管理办法所指氢燃料电池是指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PEMFC)。

二、自愿申请的企业基本要求

(六)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七)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建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预案机制和节能管理体系,通过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评估或认证,并建有完善的消防安全监控和处置系统。

(八)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合法土地使用权,生产用地面积、厂房应与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

(九)动力蓄电池相关企业应遵循国家相关标准进行产品编码备案。

(十)企业应在动力蓄电池和氢燃料电池产品的安全性、一致性、寿命等方面制定不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或技术规范,并予以实施。

(十一)企业近两年内没有出现生产经营和产品应用重大安全事故,没有来自行业和社会关于企业诚信等的负面影响(如有举报并被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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