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广州市交通委正式发布了《广州市关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加快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即自动驾驶汽车)技术研发及应用,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开展相关测试工作,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征求广州市关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加快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即自动驾驶汽车)技术研发及应用,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开展相关测试工作,市交委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起草了《广州市关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6月13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特此通告。
附件:广州市关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关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即自动驾驶汽车)技术研发及应用,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开展相关测试工作,推进广州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高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水平,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开放道路测试(以下简称“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工作,遵循“鼓励创新、保障安全、先行先试、分级分类”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积极推进相关标准规范制定工作,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科学有序的组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工作。智能网联汽车实行分级别、分类别测试,支持智能网联汽车相关配套技术研发与创新,加快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应用进程,建设智慧、绿色、安全的城市交通系统。
二、组织管理
(一)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交委共同成立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测试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的统一实施、监督和管理。
(二)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管理办公室成立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测试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工作进行评审。
(三)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管理办公室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的申请、日常监管等管理工作。
(四)测试主体是指因进行智能网联汽车相关试验,需要临时上路行驶,提出智能网联汽车开放道路测试申请、组织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三、测试申请条件
(一)测试主体
1.具备汽车及零部件相关软硬件技术研发、生产制造、科学研究或者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2.在测试管理办公室认可的封闭测试场地中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过不少于规定里程与规定场景的测试且被评估合格,或者已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国内其他城市获得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许可,且测试时间不少于6个月或者测试里程不少于2000公里;其中,已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获得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许可的,需同时提交经测试专家委员会认可的测试证明或测试报告、测试车辆一致性及测试功能一致性说明材料;
3.建立测试车辆远程监控数据平台,具备对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与第三方机构签署承诺书,按照要求接入第三方机构数据平台,按照相关管理部门要求进行数据共享,提供脱离自动驾驶功能及事故等相关数据;
4.具备对测试车辆的相关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5.为申请道路测试的车辆购买每车不少于500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者提供不少于500万元的交通事故赔偿保函,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测试车辆
测试车辆是指申请用于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的机动车辆,包括乘用车、商用车,不包括摩托车、低速汽车,优先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作为测试车辆,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
2.首次申请测试资格时,测试车辆车龄不超过3年;
3.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但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应当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进口车辆应有进口证明;
4.一般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检测要求,对未符合检测要求的项目,测试主体应出具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相关说明材料;
5.具备人工和自动两种驾驶模式,且保证在自动驾驶模式下,可快速、安全地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模式;
6.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设备,可实时监控车内驾驶员及其驾驶行为、采集车辆位置、速度及车辆驾驶状态等功能,能够实时回传数据信息,能够自动记录和存储在车辆事故或者失控状况发生前90秒以及发生后30秒的车内外视频及数据信息;
7.安装提醒装置,当遇到自动驾驶系统失效时,该装置应当立即提醒测试驾驶人接管车辆;
8.张贴明显的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车辆标识,提醒其他交通参与者该车辆为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车辆。
(三)测试驾驶员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
3.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4.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5.经测试主体自动驾驶培训,熟悉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规程,掌握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操作方法,具备随时接管测试车辆的能力;
6.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与测试主体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四、测试申请和审核
(一)测试主体申请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的,应向测试管理办公室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测试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见附件1所列内容。
(二)第三方机构收到测试主体申请材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对于未获得其他国家、地区、城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许可的测试主体,于5个工作日内安排测试主体到指定的封闭场地开展实车试验,出具封闭测试区实车试验报告。对于通过实车试验或已获得其他国家、地区、城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许可的测试主体的测试车辆,应接入数据平台并出具接入数据平台证明,在第三方机构数据平台建立完善之前,第三方机构应对测试主体的数据监控平台进行检查,并出具相关证明。测试主体首次申请测试车辆最多不超过10辆,测试3个月后且无发生责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状况的,可申请增加新测试车辆,具体数量由测试管理办公室根据测试路段承载能力统筹安排。第三方机构每月定期向测试管理办公室提交符合要求的测试主体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
(三)测试管理办公室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测试专家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进行论证,并根据测试专家委员会意见进行审核。
(四)测试管理办公室向通过审核的测试主体发放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测试周期不超过6个月。
(五)测试主体持通知书,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相关要求,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测试车辆的临时车牌照,临时车牌照期限不超过90天,牌照到期后测试主体持通知书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牌照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