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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能源车地补或按国补1:0.5执行

   日期:2018-12-29     浏览:0    评论:0    
核心提示:近日,广州发布《关于征求广州市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若干政策公众意见的通知》,除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不超过国补1∶1的比例给予地补外,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按照国补1:0.5的比例给予地补。

近日,广州发布《关于征求广州市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若干政策公众意见的通知》,除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不超过国补1∶1的比例给予地补外,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按照国补1:0.5的比例给予地补,且国补和地补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补+地补+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享受本市地补的新能源汽车不满三年迁出本市,需退还地补。

此外,广州将出台无人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政策办法、探讨试行中心城区停车费及部分市域高(快)速公路通行费减免、研究试行新能源汽车在本市城市配送体系中可享受货车通行优惠政策。

关于征求广州市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若干政策公众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战略部署和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发展,根据《广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方案(2017-2020年)》(穗府办函〔2017〕263号,以下统称工作方案)等文件,我办草拟了《广州市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6月14日前实名书面反馈我办(传真:83123742,电子邮箱:gzfggy@163.com)。

附件:广州市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5日

广州市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战略部署和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发展,根据《广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方案(2017-2020年)》(穗府办函〔2017〕263号,以下统称工作方案)等文件,制订本政策。

一、总则

(一)本政策所适用新能源汽车,是指在本市销售、注册登记和使用,已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或其他相关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二)本政策所指车辆生产企业,包括注册在本市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品牌)企业或外地新能源汽车生产(品牌)企业注册在本市的唯一新能源汽车全资公司。

(三)本政策所指消费者,包括单位用户和个人,对名下的新能源汽车承担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检查及迁出条件限制等义务。

(四)积极营造有利于新能源汽车发展的环境,引导技术水平高、安全可靠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市推广应用,带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

(五)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实行综合财政补助,用于支持本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以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等。

(六)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统称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本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工作,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二、车辆生产企业

车辆生产企业是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质量、售后服务、应急保障以及动力电池回收的责任主体,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负责申领本市地方财政补贴,并承担以下主要责任:

(一)向消费者提供完善的售后及应急保障服务,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相关质量保障要求、有关行业规定及本市交通通行条件等,并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

(二)落实国家有关加强验车环节管理的规定,配合第三方专业机构完成新能源汽车产品一致性、环境适应性、主要参数、售后服务能力的核实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出具。

(三)具备相应的车辆运行监控能力,确保对在本市销售的每一辆新能源汽车实现动态监控和数据采集,并按照要求,及时、准确上报车辆信息。

(四)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等纳入销售服务体系,承担为消费者安装符合相关技术和安全标准要求的充电基础设施的义务,且在购车合同中予以明确。

(五)负责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具备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电池回收、利用、处置能力或合法渠道,按照相关标准与规定,制定流程科学、职责清晰、操作性强的动力电池回收实施方案。

三、推广应用

(一)根据工作方案,结合城市交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财政资金安排等情况,加强对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统一规范管理,促进应用与产业协同发展。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编制本市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按推广应用领域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根据本市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安排落实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各有关职能部门按月统计本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

(四)每年7月,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开展综合评估,提出有关意见建议,报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财政资金

(一)采用补助、贴息、奖励、直接股权投资等方式,加大财政资金对本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提升产业水平。

(二)在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取得中央财政购车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国补”)后,经审核给予地方财政购车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地补”)。除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不超过国补1∶1的比例给予地补外,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按照国补1:0.5的比例给予地补,且国补和地补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补+地补+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

(三)车辆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国补和地补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并告知消费者所承担的义务。新能源汽车完成注册登记后,车辆生产企业凭新能源汽车购车发票、购车合同和行驶证等材料,按照程序,向市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地补。

(四)享受本市地补的新能源汽车不满三年迁出本市,需退还地补。

(五)本市地方财政资金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充电和换电设施)进行建设和运营补贴。对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交流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换电设施等,按照充电基础设施额定输出功率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对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按年度进行运营电量补贴。

 
标签: 新能源车地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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