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获悉,深圳发布了《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纯电动物流配送车辆运营资助项目纳入其中。从上补助来看,深圳市纯电动物流车运营补贴是按2017年国补的50%补助,几乎与2018年补贴持平。
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十三五”规划》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系指市政府为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建设国际化物流枢纽城市,提升深圳物流业产业服务质量和综合竞争力,进一步巩固物流业产业支柱地位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为以下子项:
(一)物流业子项,资助范围包括市重点物流企业贴息资助项目、市重点物流企业一次性奖励项目、全市性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一次性资助项目、纯电动物流配送车辆运营资助项目、智能快件箱资助项目。
(二)航空业子项,资助范围包括基地航空公司在深圳机场开通货运新航线资助项目、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在深圳机场开通货运新航线资助项目、基地航空公司开通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开通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处理货量排名资助项目、“深圳飞”旅客出行服务及宣传推介资助项目、航空公司开通深圳机场国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
(三)港航业子项,资助范围包括绿色港口类(包含水水中转资助项目、海铁联运资助项目)、国际航运枢纽类(包含国际班轮公司资助项目、国际货运代理资助项目、水路运输企业资助项目)、水上客运类(包含邮轮运营资助项目、国内客运资助项目)。
(四)深圳国际物流与交通运输博览会(以下简称物博会)子项,资助范围包括物博会政府办会经费项目、物博会展位费资助项目。
(五)深圳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年度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9.55亿元(不包含第十一条第(七)款资助项目的预算),实际资助额以年度预算为准。市交通运输委可根据国家战略、上级部署以及产业发展对我市物流产业的新要求,按照项目库管理的有关规定,适当调整专项资金预算总额。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六条 市财政委是专项资金的资金管理部门,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参与制定与管理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二)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组织协调以及专项资金的整体调度和统筹安排。
(三)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和总体绩效评价工作,检查业务主管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支出绩效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
(四)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委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包括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等。
(二)负责专项资金调整申请,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和项目支出计划,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和项目支出计划。
(三)负责按市政府政策导向建立项目库和项目储备,受理并审核具体项目申报,办理资金拨付,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四)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配合市财政委绩效再评价。
(五)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六)负责需要续期的专项资金的续期评价及相关续期手续;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专项资金的清算、资金回收及其他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设立绩效目标。
(三)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对专项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配套材料,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五)按要求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六)配合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提供市交通运输委和市财政委进行绩效评价所需的项目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
(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与专项资金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监察和审计。
第三章 资助对象、条件及标准
第十条 物流业子项资金资助对象、条件及标准
(一)市重点物流企业贴息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1)申请企业是按《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且资助考核期内是市重点物流企业;
(2)企业开展主营业务,即生产经营、建设与改造物流设施、购置物流设备而向银行贷款,以及开展供应链管理业务的保理、开信用证、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相应产生了利息。
2.资助标准
对市重点物流企业申请之日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所产生的利息进行贴息资助,贴息金额不超过资助考核期内企业实际支付银行利息的50%,每家企业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市重点物流企业一次性奖励项目。
1.申请条件
按《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首次认定的市重点物流企业。
2.资助标准
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全市性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一次性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按《深圳市全市性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认定实施细则》认定的全市性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
2.资助标准
属一次性资助,每年对通过认定的项目进行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考核期内实际投资总额的30%,每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四)纯电动物流配送车辆运营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取得市道路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拥有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2013),取得市道路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不少于300辆,其中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物流配送车辆不少于100辆;或拥有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冷藏车、纯电动集装箱牵引车不少于50辆。
申请资助的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
(1)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并符合国家补贴新能源货车技术要求;
(2)在2017年1月1日后首次在市公安交警部门注册登记;
(3)取得市道路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道路运输证;
(4)考核期内车辆已按要求接入市交通运输委纯电动物流配送车辆监管平台,且在深圳市内行驶里程达到1.5万公里/年。
2.资助标准
资助金额按照提供驱动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储电量,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方式计算,资助资金分三年平均发放。每年考核运营达标的车辆可获得当期资助,运营不达标的车辆不能获得当期资助。
电池总储电量中:30(含)kWh以下部分,每kWh资助750元;30-50(含)kWh部分,每kWh资助600元;50kWh以上部分,每kWh资助500元。单车三年资助总额不超过7.5万元。
(五)智能快件箱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1)在深圳市注册3年以上且具有智能快件箱研发、建设或运营业务的企业。
(2)申请之日上一年度新建并投入运营的智能快件箱超过200组。
2.资助标准
对考核期内新建设的智能快件箱按3000元/组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且单个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90万元。
第十一条 航空业子项资金资助对象、条件及标准
基地航空公司是指公司总部注册在深圳市的航空公司,或公司总部虽不设在深圳市但以深圳市为运营保障基地的航空公司的子公司或分公司。
非基地航空公司是指在深圳机场运营的基地航空公司以外的航空公司。
包机人是指从航空公司租用配备机组的航空器,在深圳机场开通客货运航线的法人或自然人。
货运新航线是指航空公司(包机人)在深圳机场开通的本公司(包机人)从未运营过的货运航线。
客运新航点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机场:(1)开航之日前2年内深圳机场无通往该机场的客运航班;(2)开航之日前2年内深圳机场虽有通往该机场的客运航班,但该航班已停航且2年内任一航空公司完成的出港航班量不足50班。
(一)基地航空公司在深圳机场开通货运新航线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基地航空公司在深圳机场开通货运新航线持续运营满一年,且一年内在深圳机场离港航班50班次以上。
2.资助标准
按该航线在深圳机场出港货物总量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国际航线资助标准为1000元/吨,每条航线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国内航线资助标准为500元/吨,每条航线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在深圳机场开通货运新航线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在深圳机场开通货运新航线持续运营满一年,且一年内在深圳机场离港航班50班次以上。
2.资助标准
按该航线在深圳机场出港货物总量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为:国际航线500元/吨,每条航线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国内航线300元/吨,每条航线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基地航空公司开通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基地航空公司开通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持续运营满一年,且一年内在深圳机场离港航班100班次以上。
2.资助标准
每开通一个新航点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四)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开通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开通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持续运营满一年,且一年内在深圳机场离港航班100班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