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了《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材料回收要求》(征求意见稿)(简称:材料回收要求)正在广泛征求意见。在此,笔者对意见稿进行解读,供同行参考。
一、此标准编制的背景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能源局《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8〕134号)文的发布,标志我国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市场建设进入导入期。该标准与产业链有关企业利益密切相关,企业对这一标准编制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其意义重大。
二、标准分类及等级
(1)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和组织草拟,并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我国国家标准的代号,用“国标”两个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G”和“B”表示。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起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其代号为“GB/T”。
(2)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业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行业标准在相应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3)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地方标准自行废止。
(4)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时,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一般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的异同
(1)推荐性标准,又称为非强制性标准或自愿性标准。提醒大家,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推荐性标准其特点是:强调用户普遍关心的产品使用性能,对一些细节要求一般不予规定,有较强的市场适应性。
(2)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属性的特点,属于技术法规,通过立法形式所赋予的,同时,也赋予了强制性标准的法制功能,即:制定法律、执行法律、遵守法律这三个方面的功能。强制性标准在技术内容方面,一般都规定得比较具体,比较明确,比较详细,比较死。其特点是:缺乏市场的适应性;推荐性标准的技术内容,一般规定得不够具体,而比较简单扼要,比较笼统、灵活。
四、材料回收要求是推荐性国家标准,其代号为“GB/T”
许多非专业人士对“推荐性”标准,在理解上有误。实际上推荐性国家标准往往也具有强制性特点,即推荐性标准一经政府主管部门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笔者理解,对参与的企业而言“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都是要遵守的。
工信部、科技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能源局《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8〕134号)文的发布,标志我国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市场建设进入导入期。参与市场的各方都会商定同意将这个标准纳入经济合同中,是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
所以产业链的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的材料回收要求具体内容。目前该标准为GB/T,这个定位有一个特点,具体内容原则上“一般规定得不够具体,而比较简单扼要,比较笼统、灵活”,这个比较难得把握,需要参与方积极发表自己的建议。
五、企业如何提出自己的建议呢?
该标准适用于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和镍氢动力蓄电池单体的材料回收,并规定了车用动力蓄电池材料回收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处理技术要求和污染控制及管理要求。
(1)企业必须高度注意的“术语和定义”。
(2)企业必须高度注意“处理技术要求和污染控制及管理要求”条款的具体规定。请注意,目前是GB/T标准,不能规定得太具体,不能规定太明确,不能规定太详细,不能规定太死。否则就是GB标准了。参与起草的企业一般是行业里比较先进的企业,他们是希望“规定得比较具体些”,这对他们有利的。
笔者理解(征求意见稿)的附录A和附录B,规定得比较具体,有关企业要积极组织工程技术认真讨论,其规定是不是合理的?理由是什么?合理的规定是什么?
国家标准一旦发布原则上是5年的稳定期,一般不会再修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已经启动。《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材料回收要求》标准的意义和作用不言而喻。
(作者:雷洪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