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宁波科技局发布了《关于宁波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资金补助政策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按照同期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5给予地方财政补助,其中新能源专用车和货车每辆补贴最高不超过1.6万元。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按照上述标准的25%给予地方配套补贴。
关于宁波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资金补助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市)经信局、财政局、科技局、发改委: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和《2016—2020年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16〕158号)等相关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开展,宁波市将在2018年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为加强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销售、上牌和使用,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符合国家财政补贴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燃料电池汽车。申请补助资金的车辆须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并将数据上传至我市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控服务管理平台。
个人消费者至多享受1辆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享受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所有权3年内不得向市外用户转移。
二、补助对象和补助方式
(一)补助对象
本市新能源汽车资金补助的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法人用户。个人用户是指本市户籍居民、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以及在本市拥有合法工作和稳定住所的外省市居民、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籍人士;法人用户是指在本市注册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二)补助方式
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直接兑付到汽车生产企业。非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须授权委托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进行申请,补助资金兑付到该汽车销售机构。
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在甬销售新能源车辆时,应将销售价格和可获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地方财政补助资金金额向消费者公示,并按照扣减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如未按此规定执行的,经查实,将取消下一年度申报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助资金资格。
三、补助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补助标准
1、对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按照同期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5给予地方财政补助,其中新能源专用车和货车每辆补贴最高不超过1.6万元。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按照上述标准的25%给予地方配套补贴。
2、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市补助标准对具有独立法人的生产厂商根据在本市累计销售单一类型新能源汽车数量退坡,具体如下:
核定补助金额 | 乘用车(辆) | 客车(辆,公交除外) | 专用车(辆,环卫车除外) |
补助标准×1 | S≤2000 | S≤400 | S≤750 |
0 | S>2000 | S>400 | S>750 |
注:S代表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具有独立法人的生产厂商在本市累计销售单一类型新能源汽车总量。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应将充电设施建设维护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在与消费者签订销售车辆合同之前,必须自行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企业,为用户在住宅小区或办公场所落实与新能源汽车购买数量相匹配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
(二)资金来源
地方财政补助包括市财政和区县(市)财政补助。区县(市)财政补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财政负责承担,其中海曙区、鄞州区、江北区个人用户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行政事业单位购车除外)和公共领域纯电动环卫车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30%。区县(市)应不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和改善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市本级安排资金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开展成效显着的区县(市)给予一定补助。
四、申请程序和资金拨付
(一)申请程序
宁波市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下达后启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清算一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取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后,向注册地区县(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车辆购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宁波市新能源汽车私人购车补助确认表》(附件3)或《宁波市新能源汽车单位购车补助确认表》(附件4);
充电设施的相关情况说明及图片;
车辆已取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相关材料;
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销售给法人用户的车辆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销售给个人用户的车辆还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地户籍居民需提供我市区县(市)居住证及一年以上的在甬社会保险基金缴纳证明)、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等复印件。
(二)资金拨付
经各区县(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财政局审核、汇总后,将申请材料一式一份报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无误后,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补助通知,各区县(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及时足额拨付地方财政补助资金。
五、资金监督管理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要严格区分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助,不得将财政补助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以已享受价格优惠等为由拒不兑付补助资金,不得因财政补助而提高新能源汽车销售价格,确保消费者切实享受财政补助。
提供材料的单位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收回补助资金,并依法进行处理。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实施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如有与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12日
关于开展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2016年度第二批地方财政补助清算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6—2017年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甬财政发〔2016〕103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关于下达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用于2016年第一批补助资金清算的通知》(财建〔2017〕384号)、《关于下达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用于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补助资金清算的通知》(财建〔2018〕121号)和《关于下达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第五批)的通知》(财建〔2018〕277号),现开展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2016年度第二批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工作。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已通过备案审核的本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
二、申报范围
已通过备案审核,并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销售且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的新能源汽车。
三、申报材料
1、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要求的新能源汽车购置补助申请材料;申请车辆已获得国家财政补助资金的证明文件。
2、各区县(市)、“四区二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企业上报材料及《管理办法》附件3——《宁波市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车辆购置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
四、报送地点
1、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报送至企业注册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区县(市)、“四区二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至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其它
各区县(市)、“四区二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当地财政局,根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于2018年8月14日前将相关材料汇总后统一上报。逾期未报,将延期清算。
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