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即将结束,本月国家及各地均有新能源相关政策发布,其中国家层面有2个,地方层面有20个。在此电动汽车资源网对8月份的新能源汽车行业相关政策进行了汇总,供大家参考。
国家层面:
1.工信部建立乘用车双积分配置信息库 提高车型与产量匹配准确度
工信部装备中心发布了《关于建立乘用车双积分配置信息序列号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出,为贯彻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推进境内乘用车企业双积分核算和审查工作有序开展,减轻企业报送工作量,提高车型信息与产量匹配准确度,经请示工业和信息部装备工业司同意,装备中心将建立乘用车产品双积分配置信息库,创建《公告》产品双积分配置信息序列号(以下简称“双积分配置ID”),通过乘用车双积分配置信息库对应的积分配置ID在合格证信息系统中提取对应产量,对有关企业实施双积分核算和审查。
2.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管理平台将于9月30日关闭数据补传通道
2018年8月30日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管理平台发布了《关于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管理平台关闭数据补传通道的通知》,通知提到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管理平台决定于2018年9月30日关闭历史数据补传接口(含FTP上传通道与硬盘补传通道),通道关闭后将不再接收补传的数据(含2015、2016、2017及2018年历史数据)。
地方层面:
1.山东发布打赢蓝天保卫战三期计划 落实新能源汽车产销量指标要求
山东发布了《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计划提到:
1、到2020年,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站达160座以上。
2、落实国家对新能源汽车产销量的指标要求。
3、凡是财政资金购买的公交车、公务用车及市政、环卫车辆优先采用新能源车,力争到2020年实现全覆盖。
4、2020年年底前,济南、青岛市中心城区在保留必要燃油公交车进行应急保障的基础上,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
5、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其中7个传输通道城市达到80%;
6、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物流配送新能源车辆城市通行提供便利。
2.吉林发布充电设施补贴管理办法 直流桩600元/千瓦 交流桩300元/千瓦
吉林能源局发布了《吉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提到,新建的专用、公用充电设施按照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6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300元/千瓦,换电站每个换电工位增补30万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采取事后补贴方式。
3.海南发布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 至2030年完成三个阶段性目标
海南省发布了《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公开征求意见稿),《规划》着重阐述“绿色出行新海南”发展总目标的行动推进指南、总体要求和具体目标,围绕2030年中长期愿景制定三个阶段性目标。三个阶段性目标分别是:2020年,公共服务领域先行,为实现全域汽车清洁能源化奠定坚实基础;2025年,社会运营领域引领,全域汽车清洁能源化工作取得显著进展;2030年,全面实现全域汽车清洁能源化,达到发展战略长远愿景。
《规划》全面分析研判面临的形势,以问题为导向,创新提出一揽子解决方案、重点任务和专项工程,对全省清洁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发展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规划》实施区域范围为海南省全域,包括行政区范围内19个市县。
《规划》实施期限为2018—2030年,主要分为三个阶段:近期:2018—2020年;中期:2021—2025年;远期:2026—2030年。
《规划》作为全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的总体规划,各部门、各市县、各领域的清洁能源汽车发展专项配套规划,以及相关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均应在本规划的基本框架下开展。
4.北京要求停车按不低于10%车位比例配建公用充电设施
北京发布了《关于加强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各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会同区交通委(交通局)、区规划国土分局、区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要对辖区内尚未建设充电设施且向社会开放使用的既有停车场(含限时开放停车场)进行摸底梳理,按照不低于10%车位比例配建公用充电设施。对于建设社会公用充电设施的停车场,各区停车管理部门要组织、指导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划定电动汽车充电专用泊车位,按照不少于1个专用泊车位的原则划定。
5.天津发布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计划 支持推广新能源汽车
天津发布了《天津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八个作战计划》,其中《天津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 年)》中提到,将加快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以公交车、物流车、出租车(网约车)、公务用车和租赁用车为重点领域,持续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2018年至2020年,全市每年新增新能源汽车2万辆,占全市汽车保有量比例到2020年提高至4.5%。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加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使用新能源或清洁新能源汽车,2020年底前达80%;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全部私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2020年底前,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同行提供便利,2018年新能公共充电桩3000台,到2020年全市公共充电桩保有量达到2万台。
6.天津开展全市新能源汽车夏季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天津发布了《关于开展全市新能源汽车夏季安全隐患 排查工作的通知》,安全隐患排查的重点内容有四项,分别是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车辆;在津售后服务机构;在津销售机构;电池回收处置机构。
7.上海发布二手新能源汽车相关操作流程 分5个阶段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联合发布了《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关于上海市二手新能源汽车相关操作流程的通知》,通知表示,消费者受让二手新能源汽车流程包括审核意向用户购车资格、安装充电设施、审核《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登记证明》、发放二手新能源汽车确认凭证、完成车辆转让、变更等5个阶段。
8. 深圳发布2018年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标准 补贴分三个阶段
2018年8月30日电动汽车资源网获悉,深圳市发布了《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政策提到,对于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贴后的价格与购车方进行结算。市发展改革委、新能源汽车补贴审核试点区有关部门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贴资金拨付给生产企业。
补贴标准为:
根据财建〔2018〕18号文有关要求,2018年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购置补贴标准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上牌的车辆按照《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7〕10号)对应标准补贴。
2.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纯电动客车按照《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7〕10号)对应标准的0.7倍补贴,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对应标准的0.4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不变。
3.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纯电动客车、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照财建〔2018〕18号文对应标准的0.5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按照财建〔2018〕18号文对应标准的1倍补贴。具体如下:
(1)纯电动乘用车
150≤R<200(R为标准工况纯电动续驶里程,单位:公里,下同)0.75万元/辆,200≤R<250 1.2万元/辆,250≤R<300 1.7万元/辆,300≤R<400 2.25万元/辆,R≥400 2.5万元/辆。
(2)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
R≥50 1.1万元/辆。
(3)纯电动客车
按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的电池系统能量密度、快充倍率和车辆长度给予补贴。
(4)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
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以提供驱动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储电量为依据,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方式给予补贴,单车补贴上限为5万元。
(5)燃料电池汽车
燃料电池乘用车20万元/辆,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30万元/辆,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50万元/辆。
此外,对于深圳市辖区范围内符合标准的充电设施,在其竣工验收后,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对投资方给予建设补贴。
补贴标准为:按照充电设施(站、桩、装置)装机功率,对直流充电设备给予600元/千瓦补贴,交流充电设备(40kw及以上)给予300元/千瓦补贴,交流充电设备(40kw以下)给予200元/千瓦补贴。
电池方面,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对按要求专项计提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资金的,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为:对于在我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包括本地生产企业和外地生产企业在深圳授权的法人销售企业,应按20元/千瓦时的标准专项计提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资金。对按要求计提了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资金的,按经审计确定的金额的50%对企业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应专项用于动力蓄电池回收。
9.深圳接受电子备案的纯电动物流车可享受优惠通行政策
深圳发布了《关于继续施行<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电子备案规程>的通告》,通告提到,对已自愿安装RFID、接入GPS数据等方式接受电子备案的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辆进行分级管理,并可享受优惠通行政策,未安装RFID和接入GPS数据暂不享受优惠通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