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准入管理改革的靴子终于落地。汽车企业在企业、产品准入上获得了多重便利,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创新得到有限的豁免准入。代工模式也获得了鼓励。
国家工信部网站公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12月6日,国家工信部发布第50号工信部令,酝酿已久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终于出炉,并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究竟有哪些改变?对汽车企业和产品的准入造成哪些影响呢?请看我们的亮点解读和点评。
亮点一:公告减薄 为企业减负
新《办法》简化了企业和产品准入类型。生产企业方面,将原来过于细分的十九类生产企业和产品,简化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个大的类别,企业获得某一个类别的准入后,生产该类别之内的产品,无需再次申请企业准入。产品准入方面,推行车辆产品系族管理,鼓励企业对同一系族的车型产品按照系族申请产品准入,大幅减少准入产品型号。
亮点二:优化准入流程,强化管理服务
在优化了准入管理流程方面,新《办法》减少了准入需要提交的材料,生产企业准入仅需向工信部提交准入申请书、办理完成投资项目手续、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人代表签署的生产承诺书;而在产品准入方面,企业需向工信部提交产品情况说明、产品主要技术参数、产品检验资料和产品商标说明材料。此外,新《办法》还将推行备案管理,对已经取得准入的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事项以及已经取得准入的车辆产品变更产品参数的,由原先的重新申请公告改为备案管理。
亮点三:开放检测市场
而在之前车企抱怨最多产品检验检测上,新《办法》要建立开放的检验检测制度。生产企业有权自主选择具有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车企选择取得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即可。此外,已经实施3C认证的汽车零部件,直接采用认证结果,无需再提交检验报告。新《办法》还鼓励有条件的集团开展车辆产品自我检测。
亮点四:新业态的新举措
新《办法》还特别针对新业态发展需要制定了新制度。集团化管理方面,简化集团下属企业准入审查要求,集团成员企业可以委托企业集团内部取得同类别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其他企业生产其取得准入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工信部可以简化其成员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另外,由于目前智能网联、无人驾驶汽车等创新技术产品尚无检测标准,新公告管理办法称,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原因,不能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的,企业在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时可以提出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申请。为新车型、新产品进入公告作好铺垫。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鼓励企业寻找代工。《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研发设计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设计企业借用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对于大量无法获得资质的新造车势力而言,进行代工也是政策鼓励的范围之内。
新《办法》还建立了货车委托生产管理制度。一是明确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完成平板、仓栅、厢式、自卸车辆的上装生产作业,也可以委托其他上装生产企业生产。二是明确由委托企业(货车企业)统一进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申请,承担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亮点五:监管抓手由事前转向事中事后
此外新《办法》还将建立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并对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进行专项调查;二是特别公示制度,对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进行清退。同时大大提高了清退企业门槛,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是指:连续两年年均乘用车产量少于2000辆、货车产量少于1000辆、客车(整车类)产量少于1000辆、客车(改装类)产量少于100辆、摩托车产量少于5000辆、通用货车挂车产量少于100辆。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产业发展情况调整有关产量数值。
点评:
《电动汽车观察家》曾在“汽车公告管理:女大十八变”一文中基于工信部2018年4月发布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汽车公告改革进行过深入的分析。
新《办法》本着“放管服”精神,对原有公告内容进行减薄合并、同时优化审批流程、建立备案管理制度、采取族系管理和集团管理,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政府参与,减轻了企业申报成本。同时对于车企意见较为集中的检测环节,不在指定的专门检测机构,同时允许大集团内部自检自咎,一定程度上环节了车企检测扎堆的问题。
另一方面,新办法针对当前汽车产业的发展业态,提出了适应性的建议,如为新技术、新产品特殊申请,允许新势力寻找代工等办法有效的解决了当下产业发展的一些矛盾。同时新《办法》也有意将产业监管的抓手由事前转向事中事后,改变目前重准入轻监管的做法,通过抽检、建立企业信誉档案、吊销企业准入资质等手段,加强产品生产的事中事后管理。但仍需注意的是,汽车产业受到多部委联合监管,各部委还需要密切配合、敢于试错,实现汽车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完)